摘要註: |
“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,那是法學家的幻想。相反地,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。”(馬克思語)刑法是一種極其複雜的社會現象。在一定意義上,則可以說是一種法律和社會文化現象。社會文化與刑法具有極為密切的關係,對刑法的產生和演變起著一定程度的制約作用,而刑法對社會文化的發展與變遷也起著一定程度 的反作用 。刑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,從產生之 日起就是一定社會文化下的刑法 ,它不能超乎於社會文化之外 ,也不是單純由外界強加於社會的一種異己力量。刑法來 自社會文化,沒有社會文化提供的基礎和條件,刑法的產生和存在是不可能的,也是不可思議的。 |